不服来辩#07 离婚要不要设置冷静期?

近日,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“离婚冷静期”制度。也有委员建议:重婚、家暴、遗弃等情形没有必要设置“离婚冷静期”,此事很快在网络上引发热议。

“离婚冷静期”,主要针对的是“协议离婚”的情形。实践中,由于离婚手续过于简便,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,不利于家庭稳定。草案规定双方到民政局签字之后,需要等待30天才能拿到离婚证,这期间内如果一方申请撤回则不发离婚证,继续婚姻关系。

支持的朋友们认为,此举可以通过提高离婚的时间成本,减少因为“冲动”等因素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,也可以维持婚姻的稳定、降低离婚率。

不支持的朋友们则认为,能走到离婚这一步的夫妻,大多是已经过深思熟虑的,即使后悔了也可以有复婚的机会,没有必要强行设置这么久的“离婚冷静期”。并且婚姻本身就是双方自愿缔结的,也应该自行来决定是否、何时结束婚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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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个例子:

“👍避免冲动离婚可以增强家庭责任感,有可能让后悔的夫妻重归旧好。而判断是否是特殊情形的可裁量空间太大,有很大的不确定性,不太现实。”

“👎‘劝和不劝离’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,真正能维持婚姻的并不是设计精妙的婚姻制度,而是感情本身。在这样的情境下,一些人将会更难逃脱不幸的泥潭,弱势方又戴上了一层紧箍咒。如果想减少因为冲动而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,或许可以考虑设置一个‘结婚冷静期’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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